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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及减资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却并未直接涉及。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反对公司作出不分红、重组以及存续等决议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但该条款只是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构建的股东退出权机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回购。申言之,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立法阙如。


问题背景

某上市公司A与自然人B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C,其中A持股80%,B持股20%,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现B欲退出公司C,但无人愿意受让其股权。C公司欲通过回购股权并减资方式注销该部分股权实现B退出。

法律规定

关于股权回购,我国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本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立法原旨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免受大股东侵犯,并实现中小股东权益有受损之虞时顺利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嘤其鸣矣,求其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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