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之司法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现有司法判例中,对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判定多有之,尤以第(五)项“强制性规定”之“效力性”与“管理性”之区分为甚,然对“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罗生门式的公法概念界定,则如凤毛麟角,并不多见于裁判之中。也许诚如学者所言:若法律对于悖俗行为另有规范的,则应优先适用该具体规范——朱庆育《民法总论》
,司法实践对于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认定合同无效因之持审慎态度。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现有的司法判决为样本,经关键词提取后发现,在现有有限的司法判例中,仍可见司法实务对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公法范畴的民法界定及援引模式。为确保典型起见,本文所引用的判决或裁定,均为高级人民法院以上做出。
律助一年
四月的月末,南国的阳光微燥。
赶在节前办妥了离职手续,退还门禁卡时听到甜姐嘀咕:“今天办了三个离职了”,不禁唏嘘,果真“铁打的律所,流水的律助”。
交接完案卷,整理完个人物品和电脑文件,看着干净的办公台,突然想起来这里已经一年了。
中午与平日的饭友约了最后一餐,晚上团队为我送行。
告别,简单而从容,仿佛我并未要离开。
很多朋友得知我裸辞,多是讶异。
自知不是一个感情用事进而冲动之人,诚如Fast & Furious 7里所说:“一个人长大了,才会忠于他的感受”。
不管前路如何,希望自己能对这个行业有信心,对自己有信心吧。
朋友们,你们各自加油,我也努力。
按揭合同效力认定:最高法院(1998)民终字第21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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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律师?
法律人的职责,让社会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更加美好,而不因追求正义变得更加不安甚至毁掉。
——环球律师事务所 邢修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