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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设立分公司及设立子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增值税部分均遵循就地缴纳原则,因此主要差别在于企业所得税部分。

设立分公司情形下,总公司与分公司所得税分摊各50%,在仅设立一家分公司的情形下,分公司分摊部分可以最高可达总分公司应纳税总额50%,可以最大限度享受分公司当地税收优惠政策,但因新设分公司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须一个会计年度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设立多个分公司,则可以在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当地政策力度有意识增加该地分公司分摊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以实现最大化税收筹划效果。

设立子公司情形下,如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从母公司购销开展业务,根据独立核算原则,子公司可最大限度分摊企业所得税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税收优惠政策,但涉及税源重大变化,可能需要与原税务主管部门协调税源迁出事宜,且需子公司取得承接母公司业务所必需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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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是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并且每个品种的一级经销商不得超过2个,以避免和防范药品因多次流通而价格虚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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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却并未直接涉及。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反对公司作出不分红、重组以及存续等决议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但该条款只是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构建的股东退出权机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回购。申言之,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立法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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